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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党建工作制度

2026/8/3

  第一条 为加强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党建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《安徽省省级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建设标准(试行)》(皖民管字〔2020〕91号)及本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
  第二条 本会党支部属功能型临时党支部,不接收党员组织关系,党员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,同时按功能型党支部要求开展党内活动。党支部成员由上级党组织(中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直属机关委员会)指定。党支部遵循“小型、灵活、多样”原则,结合会长办公会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、会员代表大会等开展活动,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。

  第三条 本会党支部结合企业法务合规业务开展党建工作,引导和监督本会及从业人员规范执业、诚信自律,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,推动党建与会建、业务同频共振,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行业发展优势。

  第四条 本会党支部落实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领导体制,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,党支部书记由党员负责人(会长)担任,并指定一名党员负责人负责纪律检查工作。

  第五条 本会党支部建立健全参与决策重大事项制度。本会重大事项、重要业务,须先行提交党支部前置审核。党支部书记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、会长办公会等会议,对议决事项进行指导、监督。本会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时,先征求党支部意见并呈报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核。

  第六条 本会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。党支部统筹负责本会意识形态工作,加强对内部工作通讯、微信公众号、培训讲台、论坛研讨等各类阵地的管理,严明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,防范错误思潮渗透,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。

  第七条 本会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。党支部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,规范党内政治生活,在诚信自律、反利益输送、防范违规取酬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;对负责人履职、兼职、取酬情况加强监督,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。

  第八条 本会党支部加强自身建设,落实“三会一课”、组织生活会、谈心谈话、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制度,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,履行教育党员、管理党员、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、宣传群众、凝聚群众、服务群众职责。

  第九条 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扩大邀请非党员负责人参加。本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。

  第十条 本制度经党支部审议通过后生效。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《安徽省省级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建设标准(试行》及本会章程执行。